江苏省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信用监管,引导注册造价工程师规范、诚信执业,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且注册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进行信用评价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能够识别、分析、判断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资料等信用信息,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进行量化评分、确定信用评价等级的活动。
第四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开、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评价工作的统一管理,制定信用评价方式、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全省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管理平台),依法公开全省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评价信息,指导和监督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评价工作。
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和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异议处理和信用评价结果使用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引导工程建设各方和行业协会共同参与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信用管理和监督,共同推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执业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是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八条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单位等)和资历情况信息(学历、职称、执业资格等)。
执业信息主要包括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表现情况和执业业绩信息。
第九条 良好行为信息主要包括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获得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和设区市以上造价管理机构及造价行业协会的表彰、表扬、奖励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主要包括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因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信息。
以相应文书签发日期作为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期。
第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造价相关部门专人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等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
基本信息主要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市场监管监测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将相关人员管理数据自动导入信用评价管理平台。参加信用评价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一级造价师模块及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旗舰店二级造价师模块中及时完善相关信息。
执业信息中的执业业绩信息主要通过监管系统将咨询项目填报数据自动导入信用评价管理平台,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监管系统中企业咨询项目填报数据的审核,咨询项目数据填报质量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相关注册造价工程师共同负责;执业信息中的被投诉举报或者被行政检查情况信息由投诉举报处理单位、检查单位负责采集。
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主要通过监管系统将人员信用档案数据自动导入信用评价管理平台。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主动、及时向造价管理机构提供除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造价协会以外单位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产生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并经常查阅本人的信用档案,发现有漏记的信用信息及时提供给相关造价管理机构,省级及以上部门产生的信用信息提供给省造价总站、市级及以下部门产生的信用信息提供给相关设区市(含省管县)造价管理机构,经过审核后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章 信用评价方式
第十二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评价通过对信用信息量化评分完成,实行100分制,每年开展1次。
第十三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评分规则按照《江苏省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附件)执行。
信用评价得分=基本信息得分合计+执业信息得分合计+良好行为信息得分合计-不良行为信息扣分合计。
按照信用评价得分高低分为AAA、AA、A、B四个等级对注册造价工程师进行差异化信用监管,具体标准为(以下标准含本数):
(一)AAA级,得分 90~100分;
(二)AA 级,得分 80~89分;
(三)A 级,得分 60~79分;
(四)B 级,得分59分以下。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得分和信用等级通过信用信息系统自动计算汇总完成。
第十四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汇总公示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评价等级,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间,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接受有关信用评价的实名投诉、举报和异议申请,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和答复;对处理和答复不满的可以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公示期满后,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正式公布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评价等级,供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查询。信用评价等级有效期至下1年度信用评价结果正式发布的前1日。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执业单位实行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并根据相关规定将信用评价结果推送相关平台或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共用。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执业单位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原则是:加大对信用等级为AAA级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执业单位激励、扶持力度,适度管理信用等级为AA级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执业单位,强化对信用等级为A级、B级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执业单位的监管力度。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依法开展行政检查时,应当对信用等级为A级、B级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所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点检查,在检查时重点抽查信用等级较低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成果文件质量。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评选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专家或者调解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考虑信用等级为AAA级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第十九条 鼓励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关系时,主动查询其注册造价工程师特别是作为项目负责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信用评价情况,以降低有关风险。
对于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在采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应当主动查询或者要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其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信用评价情况,并将相关情况作为参考。
第二十条 鼓励行业协会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会员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评价状况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并将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个人会员管理,引导注册造价工程师规范、诚信执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参与信用评价过程中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在有关业务系统中完善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负责。对于在信用评价工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拒不配合核查等行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注册单位,由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对于存在伪造印章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移交公安或者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认真审核有关信用信息,妥善处理有关投诉举报和异议申请,保证信用评价工作的公信力。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行为,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X月X日。
附件:江苏省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
江苏省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
类型 | 评价内容 | 评分标准 | 得分 |
基本情况 | 本项基础分35分。 信息录入正确、及时、完整(以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市场监管监测信息系统信息为准)的得35分,每有1项未填或者错填或者不完整(比如身份证号不是18位等)的扣1分,扣完为止。 | ||
学历情况 | 本科学历及以下得3分; 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得5分。 | ||
职称情况 | 初级职称及以下得2分; 中级职称(或者取得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业资格证书)得5分; 副高级职称得10分; 正高级职称得15分。 注:以评价期内取得的最高职称为准。 | ||
执业资格 情况 | 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一个专业执业资格的得12分,具有两个专业的,增计5分; 具有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一个专业执业资格的得10分,具有两个专业的,增计4分; 注:同时具有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以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的相关情况为准,不累计。 评价期内变更注册次数≥2次的,此项得0分。 | ||
基本信息得分合计 | |||
类型 | 评价内容 | 评分标准 | 得分 |
执业信息 | 执业表现 情况 | 1.被投诉举报情况(基础分5分): 评价期内未发生因执业活动被投诉举报的情况或者虽有被投诉举报却被查否的,得基础分5分;评价期内被投诉举报且被查实并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整改或者其他处理的,得0分。 注:上述扣分情况以监管系统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记录为准。 2.行政检查情况(基础分5分): 评价期内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检查时,未发现问题的,得基础分5分;出具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综合误差率大于《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相应质量标准的,每项扣3分;发现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造价管理规定等不规范行为的,每发现1项扣1分;基础分扣完为止。 | |
咨询项目 业绩情况( | 在评价期内,有业绩记录的,得基础分5分,本人参与完成的项目,每漏报1个扣1分,扣完为止;填报信息有错误的,每个项目扣1分,扣完为止。 无业绩记录的,此项得0分。 注:咨询项目业绩记录以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市场监管监测信息系统项目填报情况为准,每漏填1个项目扣1分,将基本分和得分扣完为止。漏报、迟报、错报的责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执业单位共同承担。 | ||
执业信息得分合计 | |||
类型 | 评价内容 | 评分标准 | 得分 |
良好行为信息(最高20分) |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以上造价管理机构及造价行业协会的表彰、表扬、奖励信息。 | 在评价期内: 获得县级人民政府表彰、表扬、奖励的,每次加5分;获得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表扬、奖励的,每次加10分。 获得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表扬、奖励的,每次加4分;获得地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表扬、奖励的,每次加8分。 获得县级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表彰、表扬、奖励的,每次加2分;获得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表彰、表扬、奖励的,每次加4分。 获得地级市造价管理机构或者造价行业协会的表彰、表扬、奖励的,每次加4分;获得省级造价管理机构或者造价行业协会表彰、表扬、奖励的,每次加8分; 注:良好行为信息以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市场监管监测信息系统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记录为准。因注册造价工程师原因导致有关良好行为信息应记入但未记入信用档案的,可以进行补录信用档案但不予重新计分。 | |
良好行为信息得分合计 | |||
类型 | 评价内容 | 评分标准 | 扣分 |
不良行为信息 | 刑事处罚 情况 | 在评价期内,因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的,扣40分。 | |
行政处罚 情况 | 在评价期内,因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扣30分。 | ||
注:不良行为信息以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市场监管监测信息系统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记录为准。因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向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不良行为信息且导致应记入但未记入信用档案的,有关部门应及时补录、重新计分并视情况进行通报,信用评价等级因此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 |||
不良行为信息扣分合计 | |||